(2014)南执行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武夷山市云清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金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雷美琴、詹建华、方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武夷山市云清大洒店有限公,邓双兴,福建金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雷美琴,詹建华,方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被执行人武夷山市云清大洒店有限公。被执行人邓双兴,男。被执行人福建金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美琴,女。被执行人詹建华。被执行人方艳红。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夷山市云清大洒店有限公司已在延平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中,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涛审 判 员 范忠全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