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宋兆金与曲延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兆金,曲延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宋兆金。被执行人曲延琪。申请执行人宋兆金与被执行人曲延琪欠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曲延琪应付申请执行人宋兆金人民币33500元,已付500元,尚有33000元未执行,双方一致同意若按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宋兆金则自愿放弃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