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魁与被告常全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魁,常全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683号原告:王魁,男。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全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魁与被告常全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魁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王魁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