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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科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科运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妹。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科运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水安,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科运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