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木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炳志与郭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志,郭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木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志被执行人郭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志与郭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炳志自行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