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府民初字第0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032-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陕KCx**别克牌小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赵军飞所有的陕KYx**朗逸牌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C**别克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被告刘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