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詹成宝与盛关荣、金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成宝,盛关荣,金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353号原告詹成宝。被告盛关荣。被告金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成宝与被告盛关荣、金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成宝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成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詹成宝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远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