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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詹成宝与盛关荣、金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成宝,盛关荣,金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353号原告詹成宝。被告盛关荣。被告金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成宝与被告盛关荣、金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成宝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成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詹成宝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远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