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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郑金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金珍。本院在执行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郑金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