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兰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63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5221-5法定代表人赵西山,局长。被执行人王玉琴。2014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琴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以被执行人王玉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8年3月至今在南坊办事处柳青苑社区A区一号楼车库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临兰卫医罚字(2013)第Z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限被执行人王玉琴于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至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7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作出的临兰卫医罚字(2013)第Z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并在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其履行缴款义务后,亦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作出的临兰卫医罚字(2013)第Z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玉琴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伟审 判 员  沈秀俊审 判 员  王荣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丙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