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商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进松与无锡华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松,无锡华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222号原告张进松。被告无锡华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张进松诉无锡华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进松于2014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进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进松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尤南兴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