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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坚、夏玉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坚,夏玉萍,李志民,李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号。被执行人李志坚。被执行人夏玉萍。被执行人李志民。被执行人李妙珍。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志坚、夏玉萍、李志民、李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东横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坚、夏玉萍、李志民、李妙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46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