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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满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泰兴刑执字第10号罪犯李满干,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072156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化市林湖乡湖东村湖东二三组228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2月28日交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4)泰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满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决生效后,蒋满干以自己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蒋满干患有高血压病、腔隙性脑梗诊断明确,且高血压病已达三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蒋满干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十五天(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邹 群审判员 徐庆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