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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连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1926号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连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1926号罪犯王连俊,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绍虞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二0一二年六月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4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7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王连俊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连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连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连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黄祥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