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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与钟思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钟思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796号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地址:罗定市人民中路85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代理人莫演,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中心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峻,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中心站员工。被告钟思英,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在大新市场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钟思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于2014年7月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凡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