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执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4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初识字,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天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其中: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发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