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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金添与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添,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512-1号原告曾金添。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法定代表人杜山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添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鲁BU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曾金添所有的鲁B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