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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管辖)2477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4号轧一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仓镇三义村东。法定代表人曾晓雷,总经理。被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三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曾伟,总经理。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曾晓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2014)辰民初字第2477至2488号共12个案件诉讼标的额近3千万,且原、被告主体相同,案由相同,应作为一个案件审理为由,主张该案件应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16471.27元,符合天津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已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需方为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需方所在地在天津市北辰区,原告依照约定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