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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二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二初字第00410号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沈银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剑,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杭琦,江苏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月艳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