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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西庆缴纳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371号被执行人杨西庆,男,汉族。关于被执行人杨西庆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西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西庆的银行存款1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礡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