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石凤鸣与张高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鸣,张高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石凤鸣。被告张高然。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鸣与被告张高然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凤鸣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凤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