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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石凤鸣与张高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鸣,张高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石凤鸣。被告张高然。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鸣与被告张高然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凤鸣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凤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