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于某,女,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某,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