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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胡家会与俞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会,俞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胡家会,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俞建春,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家会与被告俞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凌云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家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建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家会诉称,被告俞建春向原告胡家会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分三次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俞建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俞建春向原告胡家会多次借款,后被告俞建春于2011年8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暂借16万元,还款计划为2011年12月31日前还款3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还款7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6万元。借条上注明三年内不还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有其中一期不还,可向法院起诉解决。被告俞建春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胡家会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俞建春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胡家会主张要求被告俞建春归还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家会借款16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俞建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