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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周某某,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成焕新代理审判员  边 峰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