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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君与夏德跃、第三人潘云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夏德跃,潘云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王君,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夏德跃,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潘云湖,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原告王君与被告夏德跃及第三人潘云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