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管民二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恪诉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恪,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975号原告朱恪,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立凯,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中威,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厚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恪诉被告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0元,由原告朱恪负担。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文梅-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