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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成国,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201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孩赵某乙,现10岁。2009年因家庭琐事被告与我产生矛盾并提出外出打工,我虽多次劝阻,但被告坚持要求外出,外出期间我曾在北京找到被告要求其回家,但被告终日在酒吧鬼混,对我不理不睬。后被告另投别处音讯皆无,至今未归已有5年时间。多年来被告未尽到做妻子、母亲的责任,我二人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怀来县新保安镇新兴街街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从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刚结婚时二人感情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赵某乙,现随原告赵某甲共同生活。2009年4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4年3月1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自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已五年有余,不履行夫妻、母亲义务,现原、被告已分居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女孩赵某乙宜暂随原告生活,抚育费暂由原告负担,可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女孩赵某乙暂随原告赵某甲共同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赵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及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玉高人民陪审员  许庆武人民陪审员  朱 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铸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