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德玲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张德玲,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28-4号申请人执行人张德玲。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负责人宋继良。本院在执行张德玲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仲案字(2011)07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仲案字(2011)0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杜聚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杜聚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