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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蔡绪恩、王声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蔡绪恩,王声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人蔡秀聪,理事长。被告蔡绪恩,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王声泉,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蔡绪恩、王声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撤诉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庄志鉴审 判 员  何 园人民陪审员  林志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