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蔡绪恩、王声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蔡绪恩,王声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人蔡秀聪,理事长。被告蔡绪恩,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王声泉,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蔡绪恩、王声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撤诉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顺昌县生兴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庄志鉴审 判 员 何 园人民陪审员 林志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