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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长华与王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华,王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华,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吉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历城民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