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溪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权某甲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甲,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权某甲。委托代理人:蹇继兵,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某。原告权某甲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蹇继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权某甲诉称:1995年3月30日,原告权某甲与被告苗某某在苍溪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被告婚生一子取名权某乙。2005年7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2013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一年来,被告仍无下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苗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权某甲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是适格的主体。3、苍溪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7月,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开原告已长达九年。4、陈某某证明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常吵架,2005年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的情况。5、凌某某调查笔录、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2005年7月离开原告后至今未归。6、蹇某某调查笔录、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从2005年离家后至今未回来,也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7、(2013)苍溪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村民委员会证明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陈某某证明,凌某某、蹇某某调查笔录中关于2005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情况,与村民委员会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前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3月30日,原告权某甲与被告苗某某自愿在苍溪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权某乙。2005年7月,夫妻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找寻无果。2013年2月4日,原告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一年来,被告仍下落不明,2014年4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权某甲与被告苗某某虽系合法婚姻,但被告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九年之久不归,亦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权某甲与被告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克宪人民陪审员 陈良本人民陪审员 杨青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