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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爱珍与顾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珍,顾东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周爱珍,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顾东根,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爱珍与被告顾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凌云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爱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东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爱珍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20万元,利息每月五千元,之后一直拖延归还。另外,2011年,被告欠我茶叶款4200元、珍珠款6200元,2012年又拖欠茶叶款272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欠款合计353120元,后变更为要求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被告顾东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被告顾东根向原告周爱珍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借原告20万元,并标注利息未付,被告顾东根借条底端签字。借条右端标注“利息付到2月23号1万元,顾东根,5.11号”,“2011欠2万,2012.4个月2万,2011茶叶4200,2012茶叶1600+1120元”。在庭审中,原告周爱珍陈述借款约定的利息为每月5000元,原告曾在2011年5月归还了1万元利息,之后又归还了3万元,在借条标注2011年尚欠2万意思为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的利息2万元,因为被告曾经归还过原告4万元利息。原告表示在本案中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周爱珍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东根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顾东根支付借款2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息,虽然双方约定每月5000元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但被告仅归还过2011年的借款利息4万元,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之后的利息原告周爱珍表示放弃,系其自主行使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顾东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东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爱珍借款2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顾东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