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贵学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被告吉林市北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宪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学,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吉林市北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曾宪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徐贵学,男,1973年7月20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号。负责人:姜开山。被告:吉林市北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5。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第三人:曾宪华,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学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被告吉林市北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宪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贵学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贵学以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被告吉林市北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宪华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