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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何梅、何理江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梅,何理江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何梅。申请人何理江。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何梅、何理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何梅、何理江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梅、何理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梅、何理江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