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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1926号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佩章,董事长。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锦程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诉讼保全费1171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