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执行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汪丹丽、建阳市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汪丹丽,建阳市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执行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住所地建阳市。代表人林丽艳,行长。委托代理人全斌崇,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汪丹丽,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建阳市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汪丹丽、建阳市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潭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丹丽偿还借款本金291666.47元、利息368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5830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建阳市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汪丹丽有坐落于建阳市房产一套并被本院另案原告傅某某诉讼保全,未发现被执行人汪丹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表示先行拍卖本案抵押物,不足部分再由被执行人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由于拍卖所需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91666.47元、利息368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5830元,公告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潭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