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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重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延涛与王安亭、王瑞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涛,王安亭,王瑞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重字第39号原告李延涛。被告王安亭。被告王瑞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涛与被告王安亭、王瑞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两被告王安亭、王瑞冬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