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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2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2014年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未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代理审判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