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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安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李圣章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融安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9日21时许,因被告人李某的叔叔李建能与融安县板榄镇木吉村古胜屯屯干部李某某有矛盾纠纷而迁怒于刚从李某某家中走出来的卢聪,继而与卢聪发生口角并将卢聪打倒在地,被卢聪反击用石块砸对被告人李某背部,后被告人李某愤怒之下持砍刀窜至融安县板榄镇木吉村古胜屯卢聪的竹木加工厂办公室外,将站在该处的被害人卢聪砍了三刀,致使被害人卢聪右手上臂后侧、右手手肘、左大腿中段外侧受伤。经融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卢聪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融安县公安局板榄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卢聪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35000元,被害人卢聪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聪的陈述,证人李茂嶂、李晓华、李建能、廖玉荣、李贵韩、杨启坤、谢福群、李成章、苏光英的证言,被害人卢聪的伤情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辩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日常矛盾处置不当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颂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