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伟国与陈刚、嘉兴诚信电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伟国,陈刚,嘉兴诚信电子有限公司,海盐华城轻工有限公司,俞海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217-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国。被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嘉兴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华城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俞海其。本院在执行张伟国与陈刚、嘉兴诚信电子有限公司、海盐华城轻工有限公司、俞海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拍卖被执行人嘉兴诚信电子有限公司、海盐华城轻工有限公司的财产后,本案分配到51981.38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俞海其银行存款24000元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91813.6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5981.38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张伟国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217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金鸿祥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