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刘望娣与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望娣,武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望娣,武汉市金银制品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辉,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良智,男,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许春春,女。委托代理人张革文,男。上诉人刘望娣因其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望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张朝辉,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春春、张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批准了唐家墩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刘望娣提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查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批准唐家墩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实施违法拆迁的非法行为违法”和“判令被告依法查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批准唐家墩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实施违法拆迁的非法行为”并“判令被告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望娣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明审判员 姚建勇审判员 曹 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