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单某诉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康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单某,男,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康某,男,成年人,农民,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红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