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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单某诉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康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单某,男,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康某,男,成年人,农民,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红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