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商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林国平与尹晨华、陈赛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晨华,陈赛琴,林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晨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赛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平。上诉人尹晨华、陈赛琴为与被上诉人林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晨华、陈赛琴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