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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4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钟杰与绵阳中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杰,绵阳中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4808号原告:钟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绵阳中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曾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运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杰诉被告绵阳中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杰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400元,由原告钟杰承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