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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和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徐雪冬与徐少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冬,徐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和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徐雪冬,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徐少勇,男,汉族,1960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徐雪冬与被执行人徐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11号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徐少勇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欠款人民币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徐雪冬。因被执行人徐少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雪冬便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少勇在和平县国土、工商、房产等部门无土地、工商、房产登记信息,在和平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徐少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了(2014)河和法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徐少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账户上的工资收入,提取金额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自2014年9月起提取至付清欠款人民币7000元和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之日止)。本院认为,除了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徐少勇工资收入1000元外,被执行人徐少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和法执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冠中审 判 员  王冠平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