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白国军与程敏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国军,程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再字第1号再审原告白国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邢台供电公司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供电局家属院。身份证号130502197107140339。再审被告程敏强,个体。本院在审理再审原告白国军诉再审被告程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原告白国军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原告白国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原告白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再审原告白国军负担。审 判 长 霍云爽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