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肖正生与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肖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特别授权),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正生。上诉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上诉人江苏蓝天齿轮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代理审判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