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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秭归农村商业银行与周立国、龚万荷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立国,龚万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立国。被执行人龚万荷。申请执行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立国、龚万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周立国、龚万荷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周立国、龚万荷没有履行。2013年2月25日,权利人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立国、龚万荷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周立国、龚万荷于2013年4月13日前自觉履行上述债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周立国、龚万荷仍没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立国、龚万荷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九里村一组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15899、0115899-1)予以委托拍卖,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周立国、龚万荷所欠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及相关规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文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