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215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