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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4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4022-1号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灞桥街道务西村灞耿路西侧。注册号610000100054769。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景山,男。委托代理人方冶,男。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注册号410300110001291。法定代表人魏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莹,女。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甲区10号楼。注册号410300312067164。负责人任动飞,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被告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逯 涛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