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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荣华,黄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冬林,男,该联社干部,特别代理。被告何荣华,男。被告黄翠华,女,系被告何荣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荣华、黄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何荣华、黄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军 关注公众号“”